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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· 首頁(yè) - 政策法規

    河南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(試行)

    來(lái)源:焦作市科技局 訪(fǎng)問(wèn):137309 時(shí)間:2021-07-06

    第一章 總則

    第一條  為健全完善我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制度,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,根據 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進(jìn)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(jiàn)》(廳字〔2018〕23號)和《 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 則( 試 行)》( 國科發(fā)監〔2019〕323號)等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    第二條  本辦法所稱(chēng)的科研誠信案件,是指根據投訴舉報、媒體披露或科技監督、評估評審等其他途徑或線(xiàn)索,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(kāi)展調查并作出處理的案件。前款所稱(chēng)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( 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科研 失信行為),是指在科學(xué)研究及相關(guān)活動(dòng)中發(fā)生的違反科學(xué)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,包括 :
    (一) 抄襲、剩竊、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(shū);
    (二) 編造研究過(guò)程,偽造、篡改研究數據、資料、文件、 注釋、圖表、結論、檢測報告或用戶(hù)使用報告,或者捏造事實(shí),編造虛假研究成果;
    (三) 買(mǎi)賣(mài)、代寫(xiě)論文或項目申請書(shū),虛構同行評議專(zhuān)家及評議意見(jiàn);
    (四)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、利益交換、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(dòng)審批,獲取科技計劃項目(專(zhuān)項、基金等)、科研經(jīng)費、獎勵、榮譽(yù)、職務(wù)職稱(chēng) 、學(xué)位等;
    (五) 虛報 、冒領(lǐng) 、挪用 、套取財政科研資金;
    (六) 在科技管理、咨詢(xún)、評審或評估服務(wù)過(guò)程中,提供虛假材料、出具虛假或失實(shí)結論等;
    (七) 違反科技倫理規范;
    (八) 違反獎勵、專(zhuān)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(fā)表規范;
    (九) 其他科研失信行為。
    第三條 科研誠信案件涉及的行為對象為從事或參與科研活動(dòng)的項目承擔人員、咨詢(xún)評審專(zhuān)家、其他科研人員等各類(lèi)自然人,以及項目承擔單位、項目管理受托機構 、科技中介服務(wù)機構等各類(lèi)法人機構。

    第二章 職責分工

    第四條  省科技廳和省社科院分別負責統籌全省自然科學(xué)和哲學(xué)社會(huì )科學(xué)領(lǐng)域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,應加強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,對引起社會(huì )普遍關(guān)注,或涉及多個(gè)部門(mén)(單位)的重大科研誠信案件,可組織開(kāi)展聯(lián)合調查,或協(xié)調不同部門(mén)(單位)分別開(kāi)展調查。各級主管部門(mén)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,可對本系統重大科研誠信案件獨立組織開(kāi)展調查 ,并將重大科研誠信案件信息報送至同級科技主管部門(mén) ,由科技主管部門(mén)將信息報送至省科技廳 。
    第五條 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 ,由其被調查時(shí)所在單位負責調查 。調查涉及被調 查人在 其他 曾任 職或 求 學(xué) 單位 實(shí)施 的科研失信行為 的,所涉 單位應 積極配合開(kāi) 展調 查處理 并將 調 查處理 情況及 時(shí)送被調查人所 在單位 。被調 查人擔任 單位主 要負 責人或被調 查人是法 人單位的 ,由 其上級主管部門(mén)負責調查。沒(méi)有上級 主管 部 門(mén)的 ,由省科技廳 或 省哲 學(xué)社會(huì )科 學(xué)科研誠信建設責任 單位 負 責組 織調 查 。調 查可采 用 自行調查和委托調 查兩種方式。
    第六條  財政資金資助 的科研項 目、基 金等 的 申請 、評 審、 實(shí)施 、結題等活動(dòng)中的科研 失信行為 ,由項目、基金 管理 部 門(mén)(單位) 負 責組 織調 查處理 。項 目申報推 薦單位 、項 目承擔單位 、 項目參與 單位等 應按 照項 目、基金管 理部 門(mén) (單位) 的要求 ,主 動(dòng) 開(kāi)展并 積極配合調 查 ,依據職責權限對違規責任人作出處理 。
    第七條  科技 獎勵 、科技人才 、科 技平 臺 、榮譽(yù)稱(chēng) 號 等 申報 中的科研失信行為 ,由科技 獎勵 、科 技人才 、科技平 臺 、榮譽(yù)稱(chēng) 號等 管理部 門(mén) (單位) 負 責組 織調查 ,并分別依據管 理 職 責權限 作 出相 應處理 。推薦 (提名 〉 單位和 申報單位應 積極配合并 主 動(dòng) 開(kāi)展調 查處理 。
    第八條 論文發(fā)表 中的科研失信行為 ,由第 一通訊作者 或 第 一作者的 第 一署名 單位負 責牽 頭調查處理 ,論 文其他 作者所在 單 位應 積極配合做好對本單位作者 的調查處理 并及 時(shí)將調 查處 理 情 況報送 牽 頭單位 。學(xué) 位論文 涉嫌科研 失信行為 的 ,學(xué) 位授 予 單位 負 責調查處 理 。發(fā)表論文的 期 刊 編輯部 或 出版社 有義務(wù)配 合開(kāi)展調 查 ,應 當 主動(dòng) 對論文內容是否 違背 科研誠信 要 求 開(kāi)展調 查 ,并 應及 時(shí)將相 關(guān) 線(xiàn) 索和調 查結論 、處理決定等 告知 牽 頭單位 。
    第九條  負有科研誠 信案件調查處理 職責 的相 關(guān) 單位 ,應明確本單位承擔調 查處理 職 責 的機構 ,負責科研誠 信案 件 的登記 、 受理 、調查 、處理 、復查等 。

    第三章 調查

    第一節 舉報和受理

    第十條 科研誠 信案件舉報可 通過(guò)下列 途徑進(jìn)行 :
    (一) 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舉報 ;
    (二) 向被舉報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  門(mén)或 相 關(guān) 管理 部 門(mén)舉報;
    (三) 向科研 項 目、科 技 獎勵 、科 技 人才 計 劃 等 的管理 部 門(mén)(單位〉 、監督主 管部 門(mén)舉報;
    (四) 向發(fā)表論文的 期 刊 編輯 部或 出版機構舉報;
    (五) 其他 方 式 。
    第十一條 科研誠信案件 的舉報應 同 時(shí)滿(mǎn)足下列條件:
    (一) 有明確的舉報對象;
    (二) 有確切違背科研誠信的事實(shí);
    (三)有客觀(guān) 、明確 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(xiàn)索。鼓勵并保護實(shí)名舉報 ,以匿名方式舉報,且事實(shí)清楚 、證據充分或 者線(xiàn) 索 明確 的 ,應 當視情況 予以受理。
    第十二條 不得 惡 意舉報 、誣 陷舉報 。對存在 捏造事 實(shí) 、誣 告陷害等行為 的 ,應 當認定為 舉報不 實(shí)或者虛假舉 報 ,舉報人應 當承擔相應 責任 。屬 于本單位人員 的,調查單位應 當按 照 有關(guān)規 定給予處理 ;不 屬 于本單位人員 的 ,應 通報其所在 單位 ,舉報人 所在單位應 依據相 關(guān)規定對舉報人嚴 肅處理 ;不 屬 于本單位人員 且舉報人無(wú) 單位的,有關(guān)單位應按照相關(guān)規定給予嚴肅處理。
    第十三條 下列舉報,不予受理:
    (一) 舉報內容不 屬 于科研失信行為的;
    (二〉 沒(méi)有明 確的證據和可查線(xiàn)索的;
    (三) 對同 一對象 重 復舉報且 無(wú)新的 證據 、線(xiàn) 索 的;
    (四〉 已經(jīng)做 出生 效處理決定且 無(wú)新的證據 、線(xiàn) 索 的。
    第十四條 接 到 舉 報 的單 位應 在 15  個(gè) 工作 日 內進(jìn)行初 核 。初核 應 由 2 名 工作人員進(jìn)行 ,必要 時(shí)應 會(huì )同 專(zhuān)業(yè)人 員進(jìn)行 。初 核符合 受理條件的 ,應 予 以受理 。其 中 ,屬 于本單位職 責 范 圍 的 ,由本單位調 查 ;不屬 于本單位職 責范 圍 的 ,應 轉送相關(guān) 責任單位或 告知舉報人 向相關(guān) 責任單位舉報 。舉報受理 情 況 應 在 完 成 初 核 后 5 個(gè) 工 作 日 內通 知 實(shí) 名 舉 報人 ,不 予 受理 的應說(shuō)明 情況 。舉報人可 以對不 予 受 理提出 異議并 說(shuō)明 理 由,符合受 理條件的 ,應 當 受 理 ;異議不成 立 的 ,不 予 受 理 。
    第十五條 下列 科研誠信案 件 線(xiàn) 索 ,符 合受 理條件的 ,有關(guān) 單位應 主動(dòng) 受 理 ,主管部 門(mén)應加強 督查。
    (一) 上級機關(guān) 或有關(guān) 部 門(mén)移送的 線(xiàn) 索 ;
    (二) 在 日 常科研 管 理 、科 技監 督活 動(dòng) 中或 科技 計 劃 、科 技 獎勵 、科技人才 管理等 工作中發(fā)現的 問(wèn)題和線(xiàn) 索 ;
    (三) 媒體 、其 它社會(huì )組 織 等披露的 科研失信行為 線(xiàn) 索 。

    第二節 調查

    第十六條 調查應 成 立調 查組 ,成員 應 當 不少 于 3 人 。同 時(shí) 應制 訂調查方 案 ,明確調查內容 、人員 、方 式 、進(jìn)度安 排 、保障 措施 等 ,經(jīng)單位相關(guān) 負 責人批準后 實(shí)施 。
    第十七條 調 查應包 括行政調 查和 學(xué)術(shù)評議 。行政調 查由 單 位組 織 對案 件 的事 實(shí) 情 況進(jìn)行調 查 ,包 括 對 相 關(guān) 原 始數 據 、協(xié) 議 、發(fā) 票 等 證明 材料和研究 過(guò)程 、獲利 情況等進(jìn)行核 對驗證 。學(xué) 術(shù)評議由 單位委托 本單位學(xué) 術(shù) ( 學(xué)位 、職 稱(chēng)) 委 員會(huì )或 根據需 要 組成專(zhuān)家組 ,對案 件 涉及的 學(xué)術(shù)問(wèn)題進(jìn)行評議 。專(zhuān) 家組 應 不少 于 5 人 ,根據需要由 案件 涉及領(lǐng) 域 的 同行科技 專(zhuān) 家 、法 律專(zhuān) 家 、管 理專(zhuān)家 、科研倫理專(zhuān) 家等組成 。
    第十八條 調 查需要 與 被調 查人 、證 人等談話(huà) 的 ,參 與 談話(huà)的調查人 員不得少 于 2 人 ,談話(huà) 內容應 書(shū) 面記 錄 ,并 經(jīng)談話(huà) 人和 談話(huà) 對象簽 字確 認 ,在履行告知程 序 后可 錄音 、錄像 。
    第十九條 調 查人員可按規定和 程 序調 閱、摘抄 、復 印 、封 存相關(guān) 資料 、設備 。調 閱 、封 存 的相 關(guān) 資料、設備 應 書(shū) 面 記 錄 , 并 由調查人 員和資料 、設備管理人簽 字確 認。
    第二十條 調 查中 應 當 聽(tīng)取被調查人的 陳述和 申辯 ,對 有關(guān) 事實(shí) 、理 由和證據進(jìn)行核實(shí) 。可根據需 要要 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 料 ,必要 時(shí)經(jīng)舉報人同 意可組 織舉報人 與 被調 查人 當 面質(zhì)證 。嚴 禁 以威脅 、引誘、欺騙 以及其他非 法手段收集證據 。
    第二十一條 科研誠信案 件影 響重 大或 爭議較 大 的 ,可 以舉 行聽(tīng)證會(huì ) 。需經(jīng)過(guò)科 學(xué)試驗予 以驗證 的 ,應 當進(jìn)行科 學(xué)試驗 。聽(tīng) 證會(huì )和科學(xué) 試驗由調 查組 負 責組織 。
    第二十二條 調查中發(fā)現被調 查人的行為 可 能影 響公眾健康 與 安全 、國家利 益 安全或 導致其他 嚴 重 后果的 ,調查人 員應 立 即報告 ,或 按程序 移送有關(guān) 部 門(mén)處理 。
    第二十三條 調查中發(fā)現關(guān)鍵信息不 充分 ,或 暫 不具備調查條件的 ,或 被調 查人在調 查期 間死亡 的 ,可 經(jīng)單位負 責人批 準 中 止或 終止調 查 。條件具備 時(shí) ,應及時(shí) 啟 動(dòng) 已 中止 的調 查 ,中止 的 時(shí) 間不 計入調 查 時(shí) 限。對死 亡的 被調 查人 中止或 終止調 查不 影 響 對案 件 涉及的其他 被調 查人的調 查。
   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結束應 形成調查報告 。調 查報告應 包 括調 查內容的說(shuō)明 、調 查過(guò)程 、查實(shí) 的基本情 況 、違規 事 實(shí)認定 與 依據 、調 查結論 、有關(guān) 人 員 的責任 、被調 查人的 確 認情 況 以及處理 意見(jiàn)或建議等 。調 查報告須 由調查組全體人員 簽字 。如需補充調 查 ,應 確定調查方 向和主要問(wèn)題 ,由原調 查組進(jìn) 行 ,并根據補充調查情況 重 新形成調查報告 。
    第二十五條 科研誠信案 件應 自決定受理之日 起 6 個(gè)月 內完 成調 查。特別 重 大 復 雜 的案 件 ,在 前款 規 定期 限 內仍 不 能 完 成 調 查 的 ,經(jīng) 單位主要 負 責人批準后 可延長(cháng)調 查期 限 ,延長(cháng)時(shí)間最長(cháng)不得超過(guò)一年 。上級機關(guān) 和有關(guān) 部 門(mén)移 交 的案 件 ,調 查延期 情 況 應 向移 交機關(guān) 或部 門(mén)報備 。
    第二十六條 有 關(guān)單位和個(gè)人應 當 為 調 查組 開(kāi)展工作提供 必要的便利和協(xié)助 。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不 得 阻撓、干 擾科研誠 信案 件 的調查處理 ,不 得推誘包庇 。
    第二十七條  科研誠 信案 件被調 查人 、證人及其他有關(guān)人員等應積極 配合調 查 ,如 實(shí)說(shuō) 明 問(wèn)題 ,提供相 關(guān) 證據 ,不 得 隱 匿 、 銷(xiāo) 毀證據材料 。不 得 隱瞞或 者提供虛假信息 。

    第四章 處理

    第二十八條 被調 查人科研失信行為 的事 實(shí) 、性 質(zhì) 、情 節 等 最終認定后 ,由調查單位按職責對被調 查人作 出處理 決定 ,或 向 有關(guān) 單位或 部 門(mén)提 出處理 建議 ,并 制 作處 理 決定書(shū) 或 處 理 建議
    書(shū) 。
    第二十九條  處理決定書(shū) 或處理建議書(shū) 應 載 明 以下 內容:
    (一) 責任人的 基本 情 況 (包 括身 份證 件 號 碼 、社會(huì )信 用 代 碼 等) ;
    (二) 違規事 實(shí)情況 ;
    (三) 處理決定和依據 ;
    (四〉 救濟途徑和期 限;
    (五) 其他 應 載 明 的 內容。
    第三十條 處理決定書(shū) 應送達被處 理單位或人 員 ,抄送被處 理人員所在 單位或 被處理單位的 上級主管部 門(mén),并可 視 情通知被 處理人員 或單位所屬 相關(guān)行業(yè) 協(xié)會(huì ) 。處理決定書(shū) 可 采取直 接送達 、委 托 送達 、郵 寄送達 等 方 式 ; 被送達人下 落不 明 的,可公告送達。涉及保 密 內容的 ,按 照 保 密 相關(guān) 規定送達 。處理決定還應 告知實(shí)名 舉報人 ,對于 影 響范 圍廣 、社會(huì )關(guān) 注 度高 的違規行為 的處理決定 ,除涉 密 內容外 ,應 向社會(huì )公開(kāi) ,發(fā) 揮警 示教育作用 。
    第三十一條 作 出處理決定前 ,應 書(shū) 面 告知被處理人擬 作 出 處理決定的 事 實(shí) 、理 由及依據,并告知其依法 享有 陳述與 申辯 的 權利 。被調 查人沒(méi)有進(jìn)行 陳述或 申辯的 ,視 為 放棄 陳述 與 申辯 的 權利 。被調查人作 出 陳述或 申辯 的 ,應充分聽(tīng)取其 意見(jiàn) 。
    第三十二條 處理包 括 以下措施 :
    (一) 科研誠信誡勉 談話(huà) ;
    (二) 一定范 圍 內或公開(kāi)通報 ;
    (三)  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 目和科研活 動(dòng) ,限期 整 改 ;
    (四) 終止 或撤銷(xiāo) 財政資助 的相 關(guān) 科研項 目,按原渠道 收 回 已撥付的資助 經(jīng)費 、結余經(jīng)費 ,撤銷(xiāo) 利 用 科研失信行為 獲得 的相 關(guān) 學(xué)術(shù)獎勵 、榮譽(yù)稱(chēng) 號 、職 務(wù)職稱(chēng) 等 ,并收 回獎金 ;
    (五) 一定期 限直至 永久取 消 申請或 申報科 技計劃 項 目 ( 專(zhuān) 項 、基金 等) 、科 技 獎勵 、科 技人才 稱(chēng) 號 和專(zhuān) 業(yè) 技 術(shù) 職 務(wù)晉 升 等 資格 ;
    (六) 取消 已獲得的 中原 學(xué)者 等 高層次 專(zhuān) 家稱(chēng) 號 ,取消 學(xué)會(huì ) 、 協(xié)會(huì ) 、研究 會(huì )等 學(xué)術(shù) 團體以及 學(xué)術(shù) 、學(xué)位 委 員會(huì )等 學(xué)術(shù)工作機構 的委 員或成 員 資格 ;
    (七) 一定期 限直 至 永久取消 作 為 提名 或推 薦人 、被提名 或 推薦人 、評 審專(zhuān)家等 資格 ;
    (八) 一定期 限減招 、暫 停 招 收研 究 生 直 至 取消 研 究 生 導 師資格 ;
    (九) 暫緩授予 學(xué)位 、不授 予 學(xué)位或撤銷(xiāo) 學(xué)位 ;
    (十) 一定期 限直 至 永久取 消 申請財政 性 資金支持 的科 學(xué) 技 術(shù)管理 或科技 中介服務(wù)等 資格 ;
    (十一) 記入省科研誠信嚴 重 失信行為 數據庫 ;
    (十二) 依照 有 關(guān) 規定 ,給 與 降低 崗位 等 級 、或 者撤 職 、開(kāi) 除等其 它 處理 。上述處理 措施 可合并使用 。科研失信行為 責任人是 黨 員或 公職 人 員 的 ,還應 根據 《 公務(wù) 員 法 》 《 中華人民 共 和 國公職人員 政 務(wù)處分法 》 《 中 國共 產(chǎn) 黨 紀律處 分條例 》 等 規定 ,給予 責任人黨 紀和政務(wù)處分 。責任人是事 業(yè) 單位工作人 員 的 ,應 按照 干 部人事 管理權 限 ,根據 《 事 業(yè) 單位 工作人 員處分暫 行規定》 給 予 處分。 涉嫌違 法 犯罪的 ,應 移送有 關(guān) 國家機關(guān) 依法處理 。
    第三十三條 有 關(guān) 機構 或 單位有 組 織 實(shí)施科研 失信行為 的 , 
    或在調 查處理 中推誘塞責 、隱 瞞包庇 、打 擊 報復舉 報人的 ,或負有調 查職責而 不 開(kāi)展調 查 、無(wú)故拖延調 查的 ,主 管部 門(mén)應 撤銷(xiāo) 該 機構 或單位 因此獲得的 相關(guān) 利 益 、榮譽(yù) ,給 予 單位 約談 、重 點(diǎn)監 管 、通報批評 、暫停撥付 或追回資助 經(jīng)費 、核減 間接費 用 、取消 一定期 限內 申請和承擔項 目資格 、取消 一定期 限 內主持和 管理相 關(guān)項 目的資格 、記 入省科研誠 信嚴 重 失信行 為 數據庫 等處 理 ,并 按 照 有關(guān)規定追究其 主要負 責人 、直接 負 責人的責任 。
    第三十四條 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,認定為情節較輕,可從輕或減輕處理:
    (一) 有證據顯 示 屬于過(guò)失行為 且未造成 重 大影 響 的 ;
    (二) 過(guò)錯程度較輕且能 積極配合調 查和整 改的 ;
    (三〉 在調 查處 理 前 主 動(dòng) 糾 正錯 誤 ,主動(dòng)退回因科研失信行為所獲各種利益 ,挽回 損 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(fā)生的;
    (四) 主 動(dòng) 反映問(wèn) 題線(xiàn) 索 并經(jīng)查屬 實(shí)的 ;
    (五) 在調 查 中主 動(dòng) 承認錯誤 ,并公開(kāi) 承諾嚴 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 、不再實(shí)施科研失信行為的;
    (六) 其他 可 以給 予從輕處理 情形 。
    第三十五條  被調查人有 下列情形之 一 的 ,認定為情節較重或嚴重 ,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:
    (一) 偽造 、篡改 、銷(xiāo)毀 、藏匿證據的 ;
    (二) 阻止他人提供證 據 ,或 干擾 、妨礙調 查核實(shí)的 ;
    (三) 打擊 、報復舉報人的 ;
    (四) 存在利 益輸送或 利 益 交換的 ;
    (五) 有組 織地 實(shí)施科研失信行為 的;
    (六) 多次實(shí) 施 科研失信行為 或 同 時(shí)存在 多種 科研失信行為的;
    (七) 態(tài)度 惡 劣 ,證 據確 鑿 、事實(shí) 清楚 而 拒不承認錯誤的;
    (八) 其他 情形 。有 前款情形且造成 嚴 重 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屬情節特別嚴重 , 應加重處理。
    第三十六條  對科研失信行為 情 節 輕 重 的判定 應 考慮以下因素:
    (一) 行為 偏 離科 學(xué)界公認行為 準則 的程度;
    (二) 是否 有故 意造假 、欺騙或銷(xiāo)毀 、藏匿證據行為,或者存在 阻止他人提供證據 ,干擾 、妨 礙調 查 ,或打擊 、報復舉報人的行為;
    (三) 行為 造成社會(huì )不 良影響 的程度 ;
    (四) 行為 是首次發(fā) 生還是屢 次發(fā) 生;
    (五) 行為 人對調查處理的 態(tài)度;
    (六) 其他 需要考 慮 的 因素。
    第三十七條  經(jīng)調查認定存在 科研 失信行 為 的 ,應 視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以下處理:
    (一) 情 節 較 輕 的 ,警 告 、科研誠 信誠 勉談 話(huà) 或 暫停 財 政資助科研項 目和科研活 動(dòng) ,責令限期整改 ,暫緩授予學(xué)位;
    (二) 情 節 較 重 的 ,取消 3 年 以 內承擔財 政資金 支持 項 目資 格及本辦 法 規定的 其他 資格 ,減招 、暫停招收研究生,不授予學(xué)位或撤銷(xiāo)學(xué)位;
    (三) 情 節 嚴 重 的 ,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理,取消3~5年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資格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格;
    (四) 情 節 特別嚴重的,所在單位依 法 依規 給 予 取消 5 年以上直 至永久取消 其晉 升職 務(wù)職稱(chēng) 、申報財 政資金支持項 目等 資格 及本辦法 規定的 其他 資格 ,并向社會(huì )公布 。存在本辦法第 二條(一)(二) ( 三 〉(四)(五)(六)情形 之一 的 ,處理不 應低于前款(二)規定的尺度。
    第三十八條 被給 予本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(二) (三) (四) 規 定處理的 責任人正在 申報財政資金資助 項 目或 被推 薦 為 相 關(guān)候選 人 、被提名 人 、被推 薦人等的 ,終止其申報資格或被提名 、推薦資格 。利 用 科研失信行為 獲得的 資助項 目、科研 經(jīng) 費 以及科技人才稱(chēng) 號 、科技 獎勵 、榮譽(yù) 、職 務(wù)職稱(chēng) 、學(xué) 歷 學(xué)位 等 的 ,撤銷(xiāo) 獲得 的 資助項 目和人才、獎勵 、榮譽(yù)等 稱(chēng) 號及職 務(wù)職 稱(chēng) 、學(xué) 歷 學(xué)位 ,追 回項目經(jīng)費 、獎金。
    第三十九條 根據本辦 法給 予被調 查人一定期 限取消相關(guān) 資 格處理 和取消 已獲得的 相關(guān) 稱(chēng) 號 、資格處理 的 ,均應 對責任 人在 單位內部 或 系統通報批評 ,并記入省科研誠信嚴 重 失信行為 數據 庫 ,納入省信用 信息 共 享平 臺 ,并提請 相關(guān) 部 門(mén)和地 方依法 依規 對有關(guān) 責任 主體實(shí) 施 失信聯(lián)合懲 戒 。根據前款規定記 入省科研誠 信嚴 重 失信行 為 數據庫 的 ,應在處理決定書(shū) 中載 明 。涉及取消 相關(guān) 資格等 有 時(shí) 限規定的 ,也 應 一 并載 明。
    第四十條 根據本辦 法 給 予被調 查人 一定期 限取消相關(guān) 資格 處理和取消 已獲得的 相關(guān) 稱(chēng) 號 、資格處理 的 ,決定作 出單位應 在 決定生 效后 1個(gè)月 內將處理決定 書(shū) 和調 查報 告報送省 科技廳 或 省 社科 院和上級主 管部 門(mén)。省 科技廳 應 在 收到 后 10 個(gè) 工作 日 內通 過(guò)科研誠 信信息 系統提交 至科技部。
    第四十一條  被調 查人科研 失信行 為 涉及科 技 計 劃 ( 專(zhuān)項 、 基金等) 、科 技獎勵 、科技人才等的 ,調查處 理 單位 應 將調 查處 理決定或 處理 建議 書(shū) 同 時(shí)報送科 技 計劃 (專(zhuān)項 、基 金 等) 、科 技 獎勵 和科技人才 管 理 部 門(mén) (單 位)。科 技計 劃( 專(zhuān)項 、基金等 ) 、 科技 獎勵 、科技人才 管理部 門(mén) (單位) 在接到 調查報告和處 理 決 定書(shū) 或處理建議書(shū) 后 ,應 依據經(jīng) 查實(shí)的 科研失信行為 ,在 職 責 范圍 內對被調 查人同 步做出處理 ,并制 作處理決定書(shū) ,送達被處理 人及其所在單位。
    第四十二條  科研 失信行為 涉及 多個(gè)主體的 ,應 現別 不 同主體的責任 ,并視其失信行為 在負 面 影 響或財政資金 損 失發(fā) 生 過(guò)程 和結果中 所起作用 等 因素分別 給予 相應處理。
    第四十三條 對經(jīng)調 查未發(fā)現存 在 科研 失信行 為 的 ,調 查單 位應 及 時(shí) 以公開(kāi)等 適 當 方 式澄清。

    第五章 申訴復查

   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 理決定不 服的 ,可在 收到 處理 決定 書(shū) 之 日起 15 日 內,按 照 處理 決定書(shū) 載 明 的救濟途徑 向做 出調 查 處理決定的 單位或部 門(mén)書(shū) 面提出 復查 申請 ,寫(xiě)明理 由并提供相關(guān)證據或 線(xiàn) 索 。調查處理 單位 (部 門(mén)) 應 在 收到 復查申請 之 日起 15 個(gè) 工作 日 內作出是否 受理決定 。決定受 理的 ,另行 組 織調 查組 或 委托 第 三 方機構 ,按照 本辦 法 的調查程序 開(kāi)展調查 ,作出 復查報告 ,向 被舉報人反饋 復查決定 。決定不 予 受理的 ,應 書(shū) 面通知 當 事人。
    第四十五條 當 事人對復查結果不 服的 ,可向調 查處 理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 門(mén)或科研誠信管 理部 門(mén)提出 書(shū) 面 申訴 ,申訴 必須 明確 理 由并提供充分證 據 。相關(guān) 單位或部 門(mén)應 在 收到 申訴 之 日起 15 個(gè)工作 日 內作 出是 否受 理決定 。僅以 對調 查處理結果和復查結果不 服 為 由 ,不 能說(shuō)明其他理 由并提供充 分證 據 ,或 以 同一 事 實(shí)和理 由提出 申訴 的 , 不 予 受理 。決 定 受 理 的 ,應 再 次 組 織 復查 ,復 查結 果為 最 終 結 果。
    第四十六條 復查應 制 作復查決定書(shū) ,復查決定書(shū) 應 針對 當 事人提 出 的理 由一 一給予 明確 回復。復查原 則 上應 自受理之 日起 90  個(gè)工作 日 內完 成 。復查期 間 ,不停止原 處理決定的 執行。
    第四十七條 采取本辦 法 第 三 十 二條 (三) 〈 五) ( 七) (八)(九)(十) 項處理 措施 的,處理 期 限 自處理 決定下達之 日起 計 算 ,處理決定作 出前 已執行本規定取 消 、暫 緩 等 措 施 的,取消、暫緩期 限可折抵處理 期 限。

    第六章 保障與監督

    第四十八條 參與 調查處理工作 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 ,簽 署保 密 協(xié)議 ,不得私自留存 、隱匿 、摘抄 、復制或泄露問(wèn)題線(xiàn)索和涉案資料 ,未經(jīng)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(kāi)調查處理 工作情況 。委托 第 三 方機構 開(kāi)展調 查 、測 試 、評估或評價(jià) 時(shí) ,應履行保 密程序。
    第四十九條 調查處 理 應 嚴格執行 回避制度 。參 與 科研誠 信 案件調 查處理 工作 的專(zhuān)家和調 查人 員應 簽署 回避聲 明 。被調 查人 或舉報人近親 屬 、本案 證人 、利 害關(guān) 系人 、有 研究 合作或 師 生 關(guān) 系 或其他 可 能 影 響公正調 查處 理 情 形 的 ,不 得 參 與 調 查處 理 工作 ,應 當 主動(dòng) 申請 回避。被調 查人 、舉報人以 及其他 有關(guān) 人員 有權要求其 回避。
    第五十條 調查處 理應保護舉報人 、被舉報人 、證人等 的合法權 益 ,不得泄露相關(guān) 信息 ,不 得將舉報材料 轉 給被舉報人或 被 舉報單位等 利 益 涉及方 。對于調 查處 理過(guò)程 中索賄 受賄 、違 反保 密和回避原 則 、泄露信息 的 ,依法依規嚴 肅處理。
    第五十一條 高 等 學(xué)校 、科 研機構 、醫 療 衛 生 機構 、企 業(yè) 、 社會(huì )組 織 等 單位應建立健全調 查處理 工作相 關(guān) 的配套制 度 ,細 化 受理舉報 、科 研 失 信行 為 認定標 準 、調 查處 理 程 序 和操作 規 程等 ,明確 單位科研誠 信負 責人和 內部機構 職 責分工 ,加強 工作經(jīng) 費保障和 對 相 關(guān) 人 員 的培 訓 指 導 ,抓 早 抓 小 ,并 發(fā) 揮聘 用 合 同(勞動(dòng)合同) 、科研誠 信承諾 書(shū) 和研究 數據管 理政策 等在保障 調查 程序正 當性方 面 的作用。
    第五十二條  主管部 門(mén)應加強 對本 系 統科研誠 信案件調 查處 理的指導 和監督。
    第五十三條  省科技廳和省社科院 對 自然科 學(xué)和哲 學(xué)社會(huì )科 學(xué)領(lǐng)域 重 大科研誠信案 件應 加強信息通報 與 公開(kāi) 。各有 關(guān)單位應 加強 科研誠信案 件調查處理的 協(xié)調 配合 、結果 互認和信息共享等工作。

    第七章 附則

    第五十四條  從輕處 理 ,是指在本辦法 規定的 科研失信行為 應 受到 的處理 幅度以 內,給予較 輕 的處理。從重處理 ,是指在本辦 法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 應 受 到 的處理 幅度以 內,給 予較 重 的處理。減輕處理 ,是指在本辦法 規定的科研失 信行為 應 受 到 的處理 幅度以 外 ,減 輕 一檔給 予處理 。加重處理 ,是指在本辦法 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 應 受 到 的處理 幅度以 外 ,加重 一檔給予處理。
    第五十五條 各有 關(guān)部 門(mén)和單位應 依據本辦 法結合實(shí)際 情 況 制定具體細則。
    第五十六條 各級科技 主管 部 門(mén) 已在 職 責和權限 范 圍 內制 定 科研失信行為 處理規定且處理 尺度不 低于本辦 法規定的 ,可按 照 已有規定進(jìn)行處理 。
    第五十七條 科研失信行為 處理屬其他 部 門(mén)、機構 職 責和權 限的 ,由有 權處理 的部 門(mén)、機構依據 法律 、行政 法規及其他 有關(guān) 規定處理 ,處 理尺度應 不低于本辦法。
    第五十八條 法律 、行政 法規對科研失信行為 及相應處 理 另 有規定的 ,從其規定。
   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 自發(fā)布之 日起實(shí)施 ,由省科技廳和省社科院負責解釋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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